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83执保867号
申请人:开平市扬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325国道旁八一工业区福贤村南面。
法定代表人:刘镇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君丽,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万宁,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宏堂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厚街科技大道7号13号楼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51237472F。
法定代表人:周进兵。
本院受理申请人开平市扬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宏堂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开平市扬帆混凝土有限公司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便于判决后顺利执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广东宏堂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26965.62元的等额财产。申请人开平市扬帆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开平市扬帆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予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宏堂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6965.62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如申请人开平市扬帆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有错误,应赔偿被申请人广东宏堂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宏堂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6965.62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如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保全费1654.83元,由申请人开平市扬帆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妙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罗佩玲
书 记 员 关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