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83民初3212号
原告:南京金鼎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五台山1-3号办公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雷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秀锋,公司员工。
被告:泰兴市黄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黄桥工业园区永丰桥南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刘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晏旻,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金鼎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兴市黄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金鼎安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9元,由原告负担(已缴)。
审判员 张展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