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3403号
原告:南京**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五台山1-3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雷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赟,女,1987年7月8日生,住南京市建邺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行至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康路352号2号楼1001室。
法定代表人:董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乙笑牛,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行至起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南京**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安防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安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安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 新
审 判 员 薛 荣
审 判 员 芮旭丽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陈星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