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4民初4675号
原告:南京**安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783845105B,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星汉大厦**。
法定代表人:雷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
被告:江苏特安呐药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302564231N,住所,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凤台南路****223div>
法定代表人:程举。
原告南京**安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特安呐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受理。2020年10月26日原告南京**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南京**安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安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特安呐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史佳丽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思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