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4099号
申请人:***,男,198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晓,北京市东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嘉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岐关西路55号朗晴假日园5幢二层2号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2DAL0X7。
法定代表人:吴俊嘉。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11号23楼A、B、C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78412558D。
负责人:李华林。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广东嘉涵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嘉涵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嘉涵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邱靳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巫春娣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4099号
申请人:***,男,198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晓,北京市东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嘉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岐关西路55号朗晴假日园5幢二层2号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2DAL0X7。
法定代表人:吴俊嘉。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11号23楼A、B、C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78412558D。
负责人:李华林。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广东嘉涵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嘉涵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嘉涵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邱靳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巫春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