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民终43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合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爱琴湾花园1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260。
法定代表人:欧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家俊,广东厚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1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54。
法定代表人:陈某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普力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新光天地花园品贤苑13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19A。
法定代表人:张培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广东合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普力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2071民初18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东合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东合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东合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苏庆添
审判员 秦 燕
审判员 何亚成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温宇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