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民初2044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合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石岐区江滨东路6号爱琴湾花园1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814022260。
法定代表人:欧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媛,广东厚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家俊,广东厚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山市正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丰盛路32号湾堤苑1幢3卡(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68485550K。
法定代表人:黄俊南。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合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山市正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作出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中山市正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1018082.83元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合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合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2020)粤2071民初20440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中山市正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18082.83元的冻结(详见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二、解除本院(2020)粤2071民初20440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中山市正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国(20XX)易1XX7]相应价值的份额(不包括该土地已办理商品房销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商品房分摊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温泳梅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林颖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