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粤2071执204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东合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申请执行人广东合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2071民初138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借款本金210000元并支付利息,支付律师费17888元,并返还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241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且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并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本院另案提取了被执行人在中山市石岐区员峰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分红款35200元,经另案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分得5189.46元,该款本院已转付申请执行人;
二、裁定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中山市石岐区员峰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分红款268261.01元,因有其他案件扣留在先且最近一笔分红款已分配完毕,暂无款项可供执行;
三、于2021年2月23日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名下号牌为粤TY××××的小型汽车一辆,因该车去向不明,现暂未能扣押归案。该车辆查封期限于2023年2月22日届满,如需续封,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续封申请。
四、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以上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处理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穷尽财产调查及控制措施,对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处置完毕,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2071执204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东合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孙萌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