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81民初5568号
原告:***,男,198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兰溪聚匠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兰荫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兰溪聚匠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9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