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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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1民初5079号之一
原告:象山合丰机械租赁服务部,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西丹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25M2H6XDR2P。
经营者:**,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定塘镇中坭村2组69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兰溪聚匠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1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847392994M。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象山合丰机械租赁服务部与被告兰溪聚匠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象山合丰机械租赁服务部以双方当事人均愿通过自行协商方式解除纠纷,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象山合丰机械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6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845元,合计4213元,由原告象山合丰机械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