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辽0283民初2897号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庄河市谦泰石油制品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新华街道红光委。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565549789K。
法定代表人:张旭,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系辽宁法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百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大郑镇大郑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5820372833。
法定代表人:范晓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军,系辽宁昌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以下简称被告):辽宁同德澳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庄河市大郑镇大郑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MA0XPBTN63。
法定代表人:宋清昊,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士潭,系辽宁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希斌,男,195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庄河市。
公民身份号码:2102251958********。
原告庄河市谦泰石油制品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谦泰公司)与被告大连市百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强公司)、辽宁同德澳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谦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被告百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军、被告澳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士潭及郑希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1、二被告立即向原告交付站房工程、罩棚工程、1#附属用房工程(外墙漆部分除外)具备竣工验收的全部工程施工档案资料。(详见三份明细表)2、二被告立即向原告交付9#辅助综合楼施工到主体、砌体完工的施工档案资料(详见明细表)。二、1、被告百强公司立即配合对9#辅助综合楼地基与基础验收的义务:出具9#辅助综合楼地基基础验收资料(具体包括:由百强公司加盖公章和项目负责人签字的《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2)》《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报告》);派项目经理、质检员到施工现场及庄河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原庄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配合地基与基础验收,并在《地基与基础结构验收核查表》上签字。2、被告百强公司立即配合对9#辅助综合楼进行主体钢筋混凝土子分部工程验收:派项目经理、质检员到施工现场及庄河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原庄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配合验收,并由项目负责人在《主体结构核查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3、被告百强公司对9#辅助综合楼竣工验收的义务:百强公司的项目经理和质检员到施工现场;出具加盖百强公司公章、项目负责人签字的《施工单位竣工验收汇报》;出具《工程竣工报告》并在意见栏中项目经理、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百强公司公章;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项目经理签字。4、被告百强公司在9#辅助综合楼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上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三、全部工程综合验收时被告百强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到施工现场进行配合验收的义务。四、被告澳创公司立即拆除并撤出施工现场的脚手架、塔吊。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18日原告与辽宁同德澳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澳创)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澳创为原告施工庄河北新城交通枢纽新区加油加气站工程(以下称加油站工程)。因澳创公司没有资质,所以被告的项目负责人庄德勇同日又以大连百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百强公司)为承包方与原告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具体内容详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的主要内容与前述合同相同。2018年6月11日被告方的项目负责人庄德勇的施工人员进驻工地开始施工。2018年8月30日,原告与被告百强公司又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与2018年5月18日合同相同。该合同进行了备案。2018年10月26日,因被告的施工人员全部退出工地,原告与被告方的现场负责人刘永琨、监理工程师共同确认了已完工部分工程量[详见《庄河北部新城交通枢纽新区加油加气站工程结算说明》]2018年11月22日,被告百强公司向庄河市建筑安全管理站申请中止施工,同时申请拟复工时间2019年3月15日。现被告百强公司没有及时申请复工,亦不配合甲方办理主体验收。现原告建设项目竣工时间已经届至,现因主体没有验收,无法继续施工。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百强公司辩称:一、被告不是本案的真正诉讼主体。1、原告起诉状自认的是2018年5月18日原告先同澳创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上原告与澳创公司于2018年4月份就已经合意并进行了施工),后来由于工程按照规定需要招标,而此时澳创公司因资质暂时没有批下,所以澳创公司项目经理庄德勇与原告商量借用百强公司的资质。2018年8月30日,在案涉施工基本结束的情况下,原告与澳创公司隐瞒百强公司又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时,原告又与被告百强公司签订协议约定该合同不实际履行,只为验收使用,真正履行时双方再重新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直到2018年年底,由于原告案涉工地农民工因拖欠工资上访,庄河市劳动监察部门才根据招投标备案合同找到百强公司,百强公司才得知签订了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在被告澳创公司签订并已经履行了案涉全部施工的情况下,又同百强公司签订一份合同,这与原告称因澳创公司没有资质才与百强公司签订合同,没有任何关系,因为实际施工人仍可以施工,且澳创公司现在已经具备了施工资质,故请求法院认定百强公司与原告2018年8月3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2、原告与澳创公司因给付工程款产生纠纷,双方多次到百强公司请求进行协商调解未果。3、百强公司没有出一人到案涉工地施工,也没有接收过一分钱工程款。二、案涉工程款结算是由原告直接与澳创公司结算并开具发票,澳创公司实际上是案涉工程的真正施工主体,所有已经完工的验收资料也均在该公司手里,原告请求百强公司验收,成为不可能。三、澳创公司现在仍然控制案涉工地,尤其是其建设工程施工资质业已获批,原告与澳创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正在履行,并没有解除,只是双方因工程款数额产生纠纷而暂时停工,但建设工地的脚手架等其他设施并没有拆卸,施工人员也并没有真正撤离工地,在这种情况下,百强公司无法进行签字。四、原告请求百强公司验收案涉工程,因税收违法且工程款未结算而不可能,原告没有向百强公司支付过工程款,因而案涉工程现在没有开具一张建设工程发票,这种行为属于违法偷税的行为,原告在这种情况下,请求验收工程因违法而不能成立,百强公司不可能这样做,质监站也无法通过,在这样情况下请求验收,是不可能的。五、原告与澳创公司均自认其中属于石油领域的工程需要特别资质才能进行施工,原告将其外包他人,百强公司认为对于外包工程百强公司无权也无法验收。
被告澳创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被告百强公司在庭审当中已经陈述,案涉工程由澳创公司实际施工,之所以由百强公司签订合同并备案,只是因原告与澳创公司协商为办理备案手续而签订的,并未实际履行,而原告也未按照实际施工的工程款进行支付,期间不仅未经澳创公司同意,将部分工程发包给其他人施工,且因未支付工程款澳创公司已经撤场,对后续工程的具体情况以及实际施工人并不掌握,因此原告提出的所有要求澳创公司配合办理验收及提交施工档案的诉讼请求,澳创公司无法履行。3、原告明确诉讼请求当中所提到的罩棚工程等在内的他人施工的项目,既未与澳创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分包合同,也未向澳创公司支付任何款项,澳创公司也没有相关的施工资料,要求澳创公司履行交付工程资料、配合验收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依据。4、即使其中属于澳创公司施工的项目,档案资料也并非全部在澳创公司手中,原告本身也持有一部分的档案资料,无论是竣工还是提交资料,都需要原告与澳创公司相互配合才能完成。5、由于原告未按照约定和实际发生的工程款支付款项,导致当时施工的人员工资无法支付,案件资料的管理人及项目经理等管理人员无法拿到工资,至今未上班,再加上春节疫情的影响,目前原告所提供的验收档案明细表当中的所有内容,是否澳创公司掌管,能否配合办理后续的手续,目前仍无法确认。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且没有事实依据,未支付工程款违约在先,导致后续的工程以及竣工验收档案资料等收集整理均无法实施,责任也不在澳创公司,因此原告要求澳创公司配合提供档案资料及竣工验收的诉讼请求,法院不应予以支持。关于脚手架及塔吊,被告撤场后交由原告继续使用。
被告澳创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判令原告支付工程款3194468.52元及欠付的利息。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谦泰公司与澳创公司达成协议,由澳创公司承建谦泰公司开发建设的“庄河北部新城交通枢纽新区加油加气站工程”并进场施工。2018年5月18日,谦泰公司与澳创公司签订了本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是,因澳创公司工程报建备案需要,在谦泰公司资质暂时没有通过审批的情况下,澳创公司与谦泰公司协商于2018年8月30日以百强公司的名义签订了本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捌份和协议书肆份,本“合同”和“协议书”签订后,澳创公司继续施工。2018年10月8日,因谦泰公司随意肢解、改动工程,导致澳创公司无法按要求进行施工,故经谦泰公司同意,剩下的工程由谦泰公司自己施工完成,并对其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等承担全部责任。脚手架、塔吊等由谦泰公司有偿继续使用。截止2018年10月26日澳创公司退场,澳创公司施工的工程成本为4884816.92元,拖欠工程款(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及脚手架、塔吊等各项费用)3194468.52元未付。故诉请法院判令谦泰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
原告谦泰公司针对被告澳创公司的反诉请求辩称:不同意被告的反诉请求,从第一次开庭原告的举证情况可以证明,原告现已支付澳创公司工程款2715520元,原告的工程预算大约在300多万,根据原告的计算原告现欠澳创公司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款大约在30万元左右,并没有像澳创公司反诉请求中陈述的那么多,所以不同意澳创公司的反诉请求。另,澳创公司借用百强公司的资质,以百强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建设施工合同,违反了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法律解释规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方向建设方主张工程款,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现案涉工程没有竣工验收,且对于澳创公司已完工的工程,是否合格百强公司和澳创公司均没有配合原告进行验收,在此种情形下,澳创公司向原告主张工程款没有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18日,原告谦泰公司(甲方)与被告澳创公司(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1、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庄河北部新城交通枢纽新区加油加气站。1.2工程地点:庄河市新华街道徐岭村。2、工程范围2.1工程内容:庄河北部新城交通枢纽新区加油加气站--站房(结构形式:框架结构;层数:地上**;建筑面积:279.26㎡);庄河北部新城交通枢纽新区加油加气站--1#附属用房(结构形式:框架结构;层数:地下**,地上**;建筑面积379.21㎡);庄河北部新城交通枢纽新区加油加气站--9#辅助综合楼(结构类型: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层数:地下**,地上**;建筑面积:4443.16㎡);2.2承包方式: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不含站房外装、综合楼、附属用房及站房的采暖工程)。2.3工程工期2.3.1站房工程预计开工日期2018年5月23日,竣工日期2018年12月31日,具体开竣工日期以实际发生为准;2.3.21#附属用房预计开工日期2018年6月23日,竣工日期2018年12月31日,具体开竣工日期以实际发生为准;2.3.3庄河北部新城交通枢纽新区加油加气站--9#辅助综合楼工程预计开工日期2018年6月23日,竣工日期2018年12月31日,具体开竣工日期以实际发生为准。3、合同价款3.1工程总价暂定为:暂定(人民币)大写伍佰万元(¥5000000.00元),竣工后按实际发生结算;3.2工程造价的计价方式:3.2.1执行2017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相关定额、费用标准及国家省市相关规定计取各项费用;3.2.2材料价格按庄河市发布的施工同期工程材料综合信息价格执行,未发布的材料价格,按发、承包双方根据设计图纸和甲方选定的品牌确认价格执行;3.2.3规费按承包人企业相应年度标准和大连市、庄河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3.2.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签证,按设计变更通知单和按发包人现场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的“工程量签证单”并依据本合同上述约定的计价方式计入竣工结算。4、双方权利与义务……8、工程款支付8.1合同签订后7日内支付合同价款30%的工程款(备料款);8.2结构完成后7日内支付合同价款40%的工程款(进度款);8.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0%;8.4工程结算完成7日内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款的97%(工程结算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完成),剩余3%为质保金,在保修期满后一周内一次性付清。……”
同日,原告谦泰公司(甲方)与被告百强公司(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1、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庄河北部新城交通枢纽新区加油加气站,1.2、工程地点:庄河市新华街道徐岭村。2、工程范围2.1工程内容:庄河北部新城交通枢纽新区加油加气站-站房(结构形式:框架结构;层数:地上**;建筑面积:279.26㎡)、罩棚(钢网架结构;建筑面积:589㎡);庄河北部新城交通枢纽新区加油加气站--1#附属用房(结构形式:框架结构;层数:地下**,地上**;建筑面积379.21㎡);庄河北部新城交通枢纽新区加油加气站--9#辅助综合楼(结构类型: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层数:地下**,地上**;建筑面积:4443.16㎡);2.2承包方式: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不含站房外装及综合楼、附属用房及站房的采暖工程)。2.3工程工期2.3.1站房、罩棚预计开工日期2018年9月1日,竣工日期2019年3月31日。具体开竣工日期以实际发生为准;2.3.21#附属用房预计开工日期2018年9月1日,竣工日期2019年3月31日,具体开竣工日期以实际发生为准;2.3.3庄河北部新城交通枢纽新区加油加气站--9#辅助综合楼工程预计开工日期2018年9月1日,竣工日期2019年3月31日,具体开竣工日期以实际发生为准。3、合同价款3.1工程总价暂定为:暂定(人民币)大写伍佰万元(¥5000000.00元),竣工后按实际发生结算;3.2工程造价的计价方式:3.2.1执行2017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相关定额、费用标准及国家省市相关规定计取各项费用;3.2.2材料价格按庄河市发布的施工同期工程材料综合信息价格执行,未发布的材料价格,按发、承包双方根据设计图纸和甲方选定的品牌确认价格执行;3.2.3规费按承包人企业相应年度标准和大连市、庄河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3.2.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签证,按设计变更通知单和按发包人现场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的“工程量签证单”并依据本合同上述约定的计价方式计入竣工结算。4、双方权利与义务……8、工程款支付8.1合同签订后7日内支付合同价款30%的工程款(备料款);8.2结构完成后7日内支付合同价款40%的工程款(进度款);8.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0%;8.4工程结算完成7日内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款的97%(工程结算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完成),剩余3%为质保金,在保修期满后一周内一次性付清。……”
2018年8月29日,庄河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向原告谦泰公司发出《依法直接发包通知书》,内容为:“庄河市谦泰石油经营有限公司:你单位的庄河北部新城交通枢纽新区加油加气站工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文件规定,通过直接发包的方式确定承包人。请你单位按本通知书备案所列内容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并办理其他建设手续。……”
2018年8月30日,原告谦泰公司与被告百强公司签订了用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庄河北部新城交通枢纽新区加油加气站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庄河北部新城交通枢纽新区加油加气站。2.工程地点:庄河市新华街道徐岭村。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大服办发[2015]140年。4.资金来源:自筹100%。5.工程内容:庄河北部新城交通枢纽新区加油加气站-站房(结构形式:框架结构;层数:地上**;建筑面积:279.26㎡)、罩棚(钢网架结构;建筑面积:589㎡);庄河北部新城交通枢纽新区加油加气站-1#附属用房(结构形式:框架结构;层数:地下**,地上**;建筑面积379.21㎡);庄河北部新城交通枢纽新区加油加气站-9#辅助综合楼(结构类型: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层数:地下**,地上**;建筑面积:4443.16㎡)。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揽表》(附件1)。6.工程承包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不含站房外装及综合楼、附属用房及站房的采暖工程)。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18年9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2019年3月31日。工期总日历天数:211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伍佰万元(¥5000000.00元);……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该合同签订后,经过了庄河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的备案。
签订上述备案合同后,原告谦泰公司与被告百强公司又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为了办理庄河北部新城交通枢纽新区加油加气站工程项目开竣工相关手续,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于2018年8月30日签订了捌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密切配合本合同备案的相关工作,目的就是办理开竣工等相关手续之用,双方均不执行本备案合同约定的条款,双方真实意愿表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另行签订。特订立本协议书。该协议书签订后,双方未再签订其他协议书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诉讼中,被告澳创公司亦提供一份其与原告谦泰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一份,内容为: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于2018年5月18日先行签订“庄河北部新城交通枢纽新区加油加气站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4份,目的只是为了办理本工程的“质量监督手续所用”(双方均不执行)。双方的执行合同另行协商签订正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原告谦泰公司以被告澳创公司提供的系复印件为由,对该证据不予认可。但双方均认可2018年8月30日后双方再未签订其他协议书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另查,被告澳创公司系因为无资质原因,借用被告百强公司资质与原告谦泰公司签订了用于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施工由被告澳创公司进行。被告澳创公司已于2018年6月11日开始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于2018年10月撤出工地,脚手架和塔吊被告澳创公司并未撤离。案涉工程分部工程中的罩棚工程、站房工程、1#附属用房工程经被告百强公司和大连泛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申请分别于2018年12月4日、2018年11月14日、2018年11月14日地基与基础、主体验收合格。上述三项分部工程地基与基础、主体验收合格后被告澳创公司再未进行施工,9#辅助综合楼地基与基础、钢筋混凝土子分部工程由被告澳创公司施工。现罩棚工程、站房工程、1#附属用房工程已经全部完工,9#辅助综合楼具备了地基与基础、主体验收条件。
2019年3月26日,被告百强公司向原告谦泰公司出具《回复函》,内容为:“贵司来函收悉。贵司发包的庄河北部新城交通枢纽新区加油加气工程,经庄德勇联系,与我司2018年8月28日签订了合同。在施工期间2018年10月末,因贵司将工程肢解分包发生争执,导致工程停工。2018年12月末农民工到庄河市,对我司及贵司进行了投诉。为了消除影响,经多次与贵司沟通,贵司通过大连凯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给付了部分农民工工资,才解决了春节前的稳定局面。但至今仍有农民工到庄河市投诉,现正处理中。在此期间,我司发现了贵司的该项工程,已于2018年5月18日发包给了辽宁同德澳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澳创公司),据贵司提供证据2018年6月-9月间,向澳创公司支付工程款158万元,2018年7月-10月间,直接支付现场项目负责人刘永琨人工费、材料款83万元,向模板分包项目于清和支付工程款8万元。我司认为,一、贵司不可一个工程发包给两个单位,并且已与澳创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将工程款给付了澳创公司(9月份仍向澳创公司支付工程款),不应再与我司签订合同,欺骗了我司;二、贵司没有向我司支付过一分钱工程款(支付农民工工资除外),我司也没有向贵司开具工程发票。鉴于上述情况,贵司与我司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法履行,应予解除。贵司要求对辅助综合楼主体工程进行验收,因资料都在澳创公司施工人员手里,可以与澳创公司联系协商配合解决。”
2019年5月20日,被告澳创公司因原告谦泰公司在本案立案时未将其列为被告,向本院提交参与诉讼申请书,后本院追加其为被告参与诉讼。该诉讼申请书内容为:“原告庄河市谦泰石油制品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市百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认为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应作为独立主体参加诉讼,特申请参加本案诉讼,理由如下:一、申请人作为案涉工程的施工人与原告签订合同,并实际施工,是案涉项目的实际施工人。1.案涉施工合同是申请人与原告签订并实际履行,只是因为资质原因以被告百强公司的名义进行工程备案手续,申请人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2018年5月18日,申请人与原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申请人与2018年6月3日正式进入工地施工)。但是,因原告工程招标需要,申请人因资质暂时没有通过审批的情况下,申请人于原告协商以被告百强公司的名义签订施工合同。2018年8月30日,申请人以被告名义与原告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案涉工程款结算是原告直接与申请人辽宁同德澳创工程有限公司结算的,也能够认定申请人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被告并未参与案涉工程的施工,也没有参与工程结算。3.案涉工程的全部工程合同、图纸、资料及相关手续均在申请人的相关管理人员手中。因此,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申请人不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原告仅起诉被告百强公司,既不符合案涉施工合同的合同相对性,也不符合工程的实际,撇开申请人,即不可能履行合同,也不可能进行竣工验收。二、原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故意违约、工程肢解、捏造事实、逾期付款等情形,申请人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要求原告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贵院依法同意申请人作为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以便查清案件事实。”
诉讼中,原告提交诉求分部工程档案资料明细表,但其自认罩棚工程、站房工程、1#附属用房的明细表中包含罩棚工程、站房工程、1#附属用房工程中被告澳创公司未施工部分,其亦明确具体无法将由澳创公司施工部分的资料细化分出。二被告关于原告提交的9#辅助综合楼明细表及地基与基础、主体钢筋混凝土子分部工程验收义务明细没有提出明确具体的意见,未说明其中哪些义务不应履行或无法履行,亦未阐述相应的原因并提供证据。
被告澳创公司基于其反诉请求向本院提出鉴定请求,要求鉴定其施工的工程量及原告谦泰公司欠付的工程款数额,后其书面提交鉴定申请,写明要求:1、依据申请人实际发生的工程成本,依法确认申请人本工程施工的工程款;2.确认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移送鉴定后,2019年12月17日,大连建工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提请委托人释明鉴定事项函》,主要内容:1.要求释明是核算申请人工程成本还是核算申请人完成的工程造价;2.认为确认拖欠工程款及利息并非工程造价鉴定范畴,无法开展此项鉴定工作。2020年1月20日,大连建工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退鉴函,写明:因为鉴定申请人迟迟未能交费,做退鉴处理,并将案件涉及全部资料退还。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依法直接发包通知书》、《回复函》、大连泛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提请委托人释明鉴定事项函》、《退鉴函》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建设工程完工后,组织竣工验收是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施工单位交付技术档案、配合竣工验收是其法定义务。工程承包人在依约完成工程施工任务的同时,还负有配合办理竣工验收、交付相关施工资料的附随义务。《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34条规定,承包人不履行配合工程档案备案、开具发票等协作义务的,人民法院视违约情节,可以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令承包人限期履行、赔偿损失等。本案中,原告分别与被告澳创公司、百强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因澳创公司没有施工资质,故被告澳创公司借用被告百强公司的资质于2018年8月30日又与原告谦泰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进行了备案,三份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并不背离,从被告百强公司配合对罩棚工程、站房工程、1#附属用房工程地基与基础、主体验收及其出具的《回复函》可以看出,备案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但该备案合同系被告澳创公司借用被告百强公司资质签订,应为无效合同,但百强公司仍应履行配合竣工验收、交付技术档案的法定义务,被告澳创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应与被告百强公司共同履行交付相关施工资料的法定义务。对于原告提交的罩棚工程、站房工程、1#附属用房工程施工档案明细表,原告自认该明细表中包含罩棚工程、站房工程、1#附属用房工程中被告澳创公司未施工的部分,其亦认可无法将由被告澳创公司施工部分的资料细化分出,故应视为其无证据证明二被告应提交的关于罩棚工程、站房工程、1#附属用房工程的工程施工档案资料,故对原告该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澳创公司认可9#辅助综合楼由其施工,二被告未对原告提供的该部分工程施工档案明细表提出具体意见,未说明其中哪些材料不应提交或无法提交,亦未阐述相应的原因并提供证据,故对原告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9#辅助综合楼具备了地基与基础、主体验收的条件,被告百强公司应配合对其施工的部分进行地基与基础、主体钢筋混凝土子分部工程验收,故对原告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9#辅助综合楼现只具备地基与基础、主体验收的条件,尚未达到竣工验收的条件,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配合对9#辅助综合楼竣工验收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9#辅助综合楼现并未符合竣工验收的条件,故案涉工程尚不能整体进行综合验收,故对原告要求的关于综合验收应履行的义务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应于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一并提交,9#辅助综合楼未符合竣工验收条件,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百强公司提交《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澳创公司已经撤离工地,其在工地安设的脚手架及塔吊理应拆除,虽其辩称与原告谦泰公司达成了继续使用的约定,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澳创公司拆除并撤出脚手架和塔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澳创公司反诉要求原告谦泰公司给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案涉工程的工程量需要通过鉴定来确定,被告澳创公司对该事项负有举证责任,因其不预交鉴定费用,致使案涉工程的工程量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被告澳创公司应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其要求给付工程款和利息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澳创公司辩称未结算工程款不能移交工程施工档案资料和配合竣工验收的意见,本院认为支付工程款等相关款项与交付工程施工档案资料和配合竣工验收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二者不具有对等关系,故对被告的此项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百强公司辩称未出具工程发票无法配合竣工验收的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连市百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同德澳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庄河市谦泰石油制品经营有限公司交付9#辅助综合楼的施工档案材料(详见明细表)。
二、被告大连市百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庄河市谦泰石油制品经营有限公司对9#辅助综合楼进行地基与基础验收:出具加盖公司公章和项目负责人签字的《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2)》、《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报告》;派项目经理、质检员到施工现场及庄河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原庄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配合验收,并在《地基与基础结构验收核查表》上签字。
三、被告大连市百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庄河市谦泰石油制品经营有限公司对9#辅助综合楼进行主体钢筋混凝土子分部工程验收:派项目经理、质检员到施工现场及庄河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原庄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配合验收,并由项目负责人在《主体结构核查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被告辽宁同德澳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拆除并撤出施工现场的脚手架、塔吊。
五、驳回原告庄河市谦泰石油制品经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辽宁同德澳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二被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6178元,由被告辽宁同德澳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轶华
人民陪审员 胡悦玲
人民陪审员 姜管波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婷婷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附:施工档案材料明细表
一、管理资料
1、施工单位营业执照、资质、安全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2、施工单位质量保证、安全保证体系:项目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单位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土建、暖通、电气)、安全员证件复印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3、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基坑、脚手架、模板、应急救援措施等)、绿建施工方案(所有方案必须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通过、总监及专业监理审核通过并加盖施工、监理单位公章)
二、原材料合格证与试验报告单
1、钢筋合格证及复试单包括(一级钢筋直径6.5、8及三级钢筋直径8、10、12、14、16、18、20、22、25);
2、水泥合格证及复试单(砌筑用32.5水泥);
3、沙子复试单。
以上复试单必须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三、隐蔽资料
(一)地基与基础部分
1、地基承载力复查记录(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签字加盖章;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签字);
2、土方开挖隐蔽记录;
3、土方回填隐蔽记录;
4、垫层混凝土隐蔽记录;
5、承台、基柱钢筋隐蔽记录;
6、地梁钢筋隐蔽记录;
7、垫层混凝土隐蔽记录;
8、承台混凝土隐蔽记录;
9、基柱混凝土隐蔽记录;
10、地梁混凝土隐蔽记录;
11、地下室柱钢筋连接安装隐蔽记录;
12、地下室顶梁板梯钢筋连接安装隐蔽记录;
13、地下室柱混凝土隐蔽记录;
14、地下室梁板梯混凝土隐蔽记录。
(二)主体部分
1、一层柱、一层梁板梯、二层柱、二层梁板梯、三层柱、三层梁板梯、四层柱、四层梁板梯、五层柱、五层梁板钢筋连接安装隐蔽记录;
以上隐蔽记录必须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质检员、专业监理单位人员签字齐全。
四、强度试验报告
(一)、混凝土试块部分
1、C15垫层混凝土试块复试单;
2、C30承台混凝土试块复试单;
3、C35基柱混凝土试块复试单;
4、C30地梁混凝土试块复试单;
5、C35地下室柱混凝土试块复试单;
6、C30地下室顶梁板梯混凝土试块复试单;
7、主体一层至五层柱、梁板梯混凝土试块复试单(共十组试块);
8、结构实体试块复试单一层柱C30三组,主体以上C25试块复试单不应少于三组且留置不得间隔两层;
9、预拌混凝土首发报告及材料检测报告;
以上试块部分必须经施工、监理单位验收评定合格记录(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
(二)、砂浆试块部分
1、M5混合砂浆配合比;
以上部分必须经施工、监理单位验收评定合格记录(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
(三)焊接部分
1、地下室柱电渣压力焊直径18、20、22、25规格焊接试验报告;
2、一层柱电渣压力焊直径18、20、22、25规格焊接试验报告;
3、二、三、四层柱电渣压力焊直径16、18、20、22、25规格焊接试验报告;
4、五层柱电渣压力焊直径18、20、22、25规格焊接试验报告;
五、放线测量记录
1、工程测量放线记录(施工方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测量人员及监理人员签字齐全)
六、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一)地基与基础分部
1、地基与地基分部验收记录(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勘察、设计负责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2、地基与基础子分部验收记录(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勘察、设计负责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3、地基与基础质量控制资料(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勘察、设计负责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4、地基与基础安全与功能资料(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勘察、设计负责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5、地基与基础各分项验收记录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
6、检验批验收记录(施工单位质检员签字、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
具体有:
6.1土方开挖检验批验收记录
6.2土方回填检验批验收记录
6.3垫层混凝土检验批验收记录
6.4基础钢筋原材料加工检验批验收记录
6.5承台、基柱钢筋连接安装检验批验收记录
6.6承台混凝土检验批验收记录
6.7基柱混凝土检验批验收记录
6.8地梁钢筋连接安装检验批验收记录
6.9地梁混凝土检验批验收记录
6.10地下室层钢筋原材料加工检验批验收记录
6.11地下室层柱钢筋电渣压力焊检验批验收记录
6.12地下室柱钢筋连接安装检验批验收记录
6.13地下室柱混凝土检验批验收记录
6.14地下室梁板梯钢筋连接安装检验批验收记录
6.15地下室梁板梯混凝土检验批验收记录
6.16地下室梁板梯现浇检验批验收记录
6.17地下室填充墙砌体检验批验收记录
以上记录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人员签字确认
7、地基与基础结构验收记录(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盖公章)
(二)主体分部工程
1、主体子分部验收记录(混凝土子分部)(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勘察、设计负责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2、主体各分项验收记录(钢筋分项、混凝土分项、现浇分项)(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
3、检验批验收记录(施工单位质检员签字、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
具体有:
3.1一层钢筋原材料加工检验批验收记录
3.2一层柱电渣压力焊检验批验收记录
3.3一层柱连接安装检验批验收记录
3.4一层柱混凝土检验批验收记录
3.5一层梁板梯钢筋连接安装检验批验收记录
3.6一层梁板梯混凝土检验批验收记录
3.7一层梁板梯现浇检验批验收记录
3.8二层钢筋原材料加工检验批验收记录
3.9二层柱电渣压力焊检验批验收记录
3.10二层柱连接安装检验批验收记录
3.11二层柱混凝土检验批验收记录
3.12二层梁板梯钢筋连接安装检验批验收记录
3.13二层梁板梯混凝土检验批验收记录
3.14二层梁板梯现浇检验批验收记录
3.15三层钢筋原材料加工检验批验收记录
3.16三层柱电渣压力焊检验批验收记录
3.17三层柱连接安装检验批验收记录
3.18三层柱混凝土检验批验收记录
3.19三层梁板梯钢筋连接安装检验批验收记录
3.20三层梁板梯混凝土检验批验收记录
3.21三层梁板梯现浇检验批验收记录
3.22四层钢筋原材料加工检验批验收记录
3.23四层柱电渣压力焊检验批验收记录
3.24四层柱连接安装检验批验收记录
3.25四层柱混凝土检验批验收记录
3.26四层梁板梯钢筋连接安装检验批验收记录
3.27四层梁板梯混凝土检验批验收记录
3.28四层梁板梯现浇检验批验收记录
3.29五层钢筋原材料加工检验批验收记录
3.30五层柱电渣压力焊检验批验收记录
3.31五层柱连接安装检验批验收记录
3.32五层柱混凝土检验批验收记录
3.33五层梁板钢筋连接安装检验批验收记录
3.34五层梁板混凝土检验批验收记录
3.35五层梁板现浇检验批验收记录
七、图纸会审及设计变更单
1、建施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单位盖章、项目负责人签字;施工单位盖章、技术负责人签字;监理单位盖章、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2、结施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单位盖章、项目负责人签字;施工单位盖章、技术负责人签字;监理单位盖章、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3、电施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单位盖章、项目负责人签字;施工单位盖章、技术负责人签字;监理单位盖章、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4、暖施、水施电施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单位盖章、项目负责人签字;施工单位盖章、技术负责人签字;监理单位盖章、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5、涉及变更的设计变更单
八、暖卫资料
(一)材料合格证及复试报告单
1、进场水暖管合格证及复试报告
(二)水暖隐蔽资料
1、管道系统(隐蔽)压力(灌水)试验记录(专业技术负责人、专业质检员、专业监理签字)
九、建筑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专项检测报告
1、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出具并盖章且由各方项目负责人签字的不需要做地基承载力净荷载试验说明;
2、地基土压实系数检测报告;
3、主体结构现场检测报告(如不合格应有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单)。
注:明细表中的施工单位或施工方均为大连市百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