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83执异146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辽宁同德澳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庄河市大郑镇大郑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MAOXPBTN63
法定代表人:宋清昊,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长俊,男,197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庄河市。
申请执行人:庄河市谦泰石油制品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新华街道红光委。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565549789K
法定代表人:张旭。
被执行人:大连市百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大郑镇大郑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5820372833
法定代表人:范晓强。
异议人辽宁同德澳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庄河市谦泰石油制品经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大连市百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异议纠纷一案,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异议人辽宁同德澳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辽宁同德澳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辽宁同德澳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隋晓丽
审判员 孙雪梅
审判员 张维唯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曲丽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