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和润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市金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和润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吉0211民初627号
原告:吉林市金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兴隆街500号。
法定代表人:赵海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原硕,吉林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和润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伟峰东樾第D1栋101越号房。
法定代表人:李逸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澜凯,该公司总监。
原告吉林市金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和润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林市金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澜地产)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原硕、被告吉林省和润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润通信)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澜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澜地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项目通信配套工程建设合作协议》,立即将施工完毕的“乾坤花园西地块金澜悦府项目通信配套工程”交付于原告使用,为原告小区业主提供宽带网络服务、固定电话业务、信号覆盖业务;2、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项目通信配套工程建设合作协议》,在合同中约定1、乾坤花园西地块金澜悦府项目的通信配套工程由被告承建,原告不负责承担投资建设费用;2、计划开工时间为2019年6月1日,竣工日期为2019年9月1日;3、在通信配套工程的全部设备线路调试并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被告为金澜悦府项目内所有住户提供中国联通、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三家运营商的宽带网络业务、固定电话业务、信号覆盖业务。
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约定完成了小区红线内通信配套工程的承建工作,但由于其与电信、移动、联通各运营商未能达成合作,导致现购买原告商品住宅的892户业主无法拥有固话、宽带等业务。对此原告已经多次通知被告尽快处理此事,否则将会有大量的业主进行投诉和维权,这样会给各方都造成巨大的损失。
综上,现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对于各自的权利义务约定的非常明确,现金澜悦府小区已经竣工并交付业主使用,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开通固话、宽带、信号覆盖业务已达5个月。现在初步已经给原告造成损失。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出现,特诉至人民法院,往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和润通信辩称:实际上我方已经完成了小区的整体施工,合同签订的2019年9月1日前完成了宽带业务,由于运营商政策调整,才导致现在项目无法继续进行。双方合同中亦有约定,因不可抗力因素或运营商政策调整,我方可以免责。目前我方也在积极沟通此事,一直在跟运营商协调,如果进展顺利,4月底可望完成。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项目通信配套工程建设合作协议》,在合同中约定1、乾坤花园西地块金澜悦府项目的通信配套工程由被告承建,原告不负责承担投资建设费用;2、计划开工时间为2019年6月1日,竣工日期为2019年9月1日;3、在通信配套工程的全部设备线路调试并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被告为金澜悦府项目内所有住户提供中国联通、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三家运营商的宽带网络业务、固定电话业务、信号覆盖业务。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约定完成了小区红线内通信配套工程的承建工作,但由于运营政策吊证,目前尚未完成关于为金澜悦府项目内所有住户提供宽带网络业务、固定电话业务、信号覆盖业务等服务。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与被告在签订合同时对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明确.被告政策调整导致未按期完成合同义务,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关于损失部分因实际损失尚未实质发生,故对于原告的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判令被告吉林省和润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继续履行《项目通信配套工程建设合作协议》,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施工完毕的“乾坤花园西地块金澜悦府项目通信配套工程”交付于原告使用,为原告小区业主提供宽带网络服务、固定电话业务、信号覆盖业务;
二、驳回原告吉林市金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吉林省和润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 海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