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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启某某医院有限公司、广东某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民终72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启***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柯木塱坳头南街一巷3号101-201-301-401-501-601房(不可作厂房使用)。 法定代表人:陈铧樱,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培韡,北京**同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东便园十六号之二二楼(仅限办公)。 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科技一路9号专家研发楼2**101#办公。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上述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诉讼理人:***,四川协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诉讼理人:***,四川协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启***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以下简称***远分公司)、广东**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6民初27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启***医院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启***医院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远分公司、**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启***医院认为一审法院回避了对本案关键事实的查明,即没有对“涉案工程通过消防验收是否***远分公司的合同义务”进行查明,导致认定事实错误,应当予以纠正。一、启***医院与***远分公司签订的两份《工程合同书》明确约定涉案工程通过消防验收是***远分公司的义务,其应遵照约定严格履行。启***医院与***远分公司于2020年6月2日、2020年6月23日分别签订了两份《工程合同书》,约定***远分公司承包启***医院扩建消防系统安装工程,两份《工程合同书》合同内容基本一致,均约定了涉案工程通过消防验收是***远分公司的合同义务。依据合同第一条第5、6项、第五条第2项、第七条第4、5项,启***医院有关验收方面的义务仅是配合***远分公司相关验收资料盖章以及收到***远分公司提交的验收资料后组织验收。二、***远分公司已经收取了大部分合同价款,但***远分公司收款后却未能按约履行己方义务,已构成根本性违约。依据涉案合同第三条的规定,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为分阶段付款,但***远分公司不断以可以提前完工与交验收为由,要求启***医院提前预支合同价款。启***医院为使工程尽快完工投入使用,已按照***远分公司要求支付了大部分合同价款。***远分公司收款后,却未能按约履行己方义务,其在涉案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擅自撤场,未依约向启***医院交付工程验收资料、未确保工程达到验收标准并通过消防验收、未提供质量保证期的维护等,启***医院通过微信、委托律师发律师函等方式催促***远分公司处理消防验收办证事宜,但***远分公司屡屡找借口推迟而拒不履行义务。***远分公司利用其掌握涉案工程消防验收有关信息的优势,明知涉案工程消防验收存在障碍,但未及时告知启***医院,而是以可以提前完工与交验收为由,收取启***医院未至支付节点的合同价款后,便消极履约、逃避己方责任,***远分公司的行为严重违背了诚信原则。***远分公司的违约行为使得启***医院合同目的落空,已构成根本违约,启***医院有权解除与***远分公司签订的《工程合同书》并要求***远分公司承担合同解除后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涉案工程通过消防验收是***远分公司的义务,故无论涉案工程因何种原因未能通过消防验收,***远分公司都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远分公司从未告知过启***医院通过消防验收存在障碍,也未向启***医院交付任何有关消防验收的资料,而是一味地以各种理由拖延办理消防验收手续。(二)启***医院多次催促***远分公司办理消防验收手续并取得相关证书无果,后经第三方了解,才得知涉案工程通过消防验收需取得区政府出具的经营性用房符合开办医院的文件,实际上涉案工程是否由于前述原因不能通过消防验收是不确定的,应以***远分公司办理消防验收手续后相关部门出具的补正通知或不予通过消防验收的通知为准。(三)假设涉案工程确实是因未取得区政府出具的经营性用房符合开办医院的文件而未能通过消防验收,因涉案工程通过消防验收是***远分公司的义务,其也应承担违约责任。启***医院正是基于对专业公司的信任以及***远分公司负责人***在签约前包消防验收通过并拿证的承诺才与***远分公司达成合意,建立合同关系。四、***远分公司为**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远分公司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依法由**公司承担。且***是***远分公司的负责人,无权利用个人账号收取启***医院款项,应与***远分公司、**公司一起承担返还案涉款项的责任。二审庭审中补充上诉意见:1、涉案工程至今未通过消防验收,实际上是因为***远分公司怠于履行办理消防验收手续的合同义务而导致,并非一审法院认定的因为需取得区政府出具的经营性用房符合开办医院的文件而导致。关于启***医院在一审庭审中陈述的通过消防验收可能存在的障碍是因为涉案工程所在的房屋是民用房,现属于临时商用房,这种消防验收要特事特办,即天河区政府就此需出具一份经营性用房符合开办医院的文件,是启***医院在多次催促***远分公司办理消防验收手续,并取得相关证书无果的情况下,经第三方了解才得到的信息,不是确定的事实,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涉案工程能否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说即使不通过消防验收是由相关部门决定,但并未出具正式的通知,从启***医院提交的参考案例也可以看出如果消防验收不合格,有关部门会出具正式的不合格通知书,并载明不合格原因或者整改意见。因此涉案工程能否通过消防验收以及不能通过消防验收的原因应以***远分公司办理消防验收手续之后,相关部门出具的正式通知为准。2、依据启***医院提交的参考案例的裁判观点,负责消防工程设计及施工的承包方即***远分公司,作为专业消防工程施工单位理应知晓涉案场地的施工条件,能否达到消防验收的要求,如***远分公司认为涉案工程所在的房屋性质将在涉案工程的消防验收存在障碍,应在签约前或者签约时,向启***医院进行提示。在***远分公司未进行提示的情况下,其负责人***在签约前承诺包消防验收通过并拿证,且启***医院与***远分公司签订的两份工程合同书,亦明确约定涉案工程通过消防验收是***远分公司的义务,应视为***远分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是预见到能够在现有条件下完成合同义务的。因此,即使涉案工程确实是因为工程所在房屋性质的原因未能通过消防验收,启***医院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远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远分公司、**公司、***对此共同答辩称,1.启***医院所述的工程未通过消防验收,不属于和不符合实体要件,而是形式要件,而***远分公司包工包料设计和施工的消防设施、设备属于硬件设施,而涉案工程未通过消防验收仅仅差形式要件,就是政府部门同意民用房作为临时商用房使用,即可通过消防验收。那么***远分公司即使尽力也不能实现,因为***远分公司并不是政府,无权达到该目的。2.从启***医院已经付款的外在表现形式,即可判断其实际上内心确认通过消防验收并非***远分公司的责任,也不是力所能及的。启***医院与***远分公司之间是民事法律关系,而验收是否通过是一种政府行为,是行政法律关系。所谓包验收仅仅是指***远分公司的施工部分。从专业分包来看,专业性的施工成果本身是否符合消防验收的条件,我们可以举例,如果要求施工单位对施工所在的职工是否符合用工、用地许可负责任的话,是包括其能力范围内的要求。 启***医院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两份《工程合同书》(没有合同依据,因为涉案工程未经启***医院验收,后续也没有通过消防验收,合同约定是包验收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要求解除);2.***远分公司退还启***医院支付的款项685100元;3.**公司、***对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4.***远分公司、**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20年6月2日,启***医院(建设单位/甲方)与***远分公司(施工单位/乙方)签订《工程合同书》,约定工程名称为启***医院扩建消防系统安装工程,面积约4500平方米;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验收等;工程总造价580000元,以包工包料方式计算;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预付合同总额40%、竣工验收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45%、消防验收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12%、余下3%工程款作为工程保质金在保修期满后(如无质量问题)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乙方应保证施工质量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同时符合消防部门验收备案的要求;工程未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者擅自动用,由此而产生的质量、费用和工期责任由甲方负担;验收完成后,乙方为甲方提供消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合格证、隐蔽工程记录、竣工验收记录等;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认可的竣工日期之日起计,为期二年等。 2020年6月23日,启***医院(建设单位/甲方)与***远分公司(施工单位/乙方)签订《工程合同书》,约定工程名称为启***医院扩建(二期)消防系统安装工程,面积约2000平方米,工程总造价146000元等。其他条款与第一份合同基本一致。 启***医院提交的付款凭证显示共向***账户支付685100元。启***医院与***远分公司确认其中665100元是工程款,另外20000元是设计费。 为证明***远分公司负责人***在签约前曾向启***医院承诺由***远分公司负责工程通过消防验收,启***医院提交了启***医院与***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显示2020年5月6日,启***医院问“包过拿证吗”,***说“对”。经质证,三被告确认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但认为只是签约前的磋商性谈判,如书面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不能作为双方确定合同权利义务的依据。 庭审中,启***医院称通过消防验收的障碍是涉案工程所在的房屋是民用房,现属于临时商用房,这种消防验收要特事特办,即天河区政府就此出具一份经营性用房符合开办医院的文件。庭后启***医院明确涉案工程的区域已投入经营使用。 一审法院认为:***远分公司已完成施工并将涉案工程交付给启***医院经营使用。如启***医院所述,因房屋是民用房、现属于临时商用房,需取得区政府出具的经营性用房符合开办医院的文件后涉案工程才可通过消防验收,而能否取得上述区政府出具的文件并非合同约定的***远分公司的合同义务,故涉案工程未能通过消防验收的责任不应归责于***远分公司,启***医院据此提出的诉请缺乏理据,一审法院均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广州市启***医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1060元,由广州市启***医院有限公司负担。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二审期间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案涉《工程合同书》约定的工程范围包括消防验收。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 启***医院主张解除《工程合同书》,主要理由是***远分公司未履行消防验收的合同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从《工程合同书》约定看,虽然***远分公司的工程范围包括了消防验收,但启***医院表示,通过消防验收的障碍是案涉工程所在的房屋是民用房,现属于临时商用房,这种消防验收需要特事特办,即天河区政府就此出具一份经营性用房符合开办医院的文件。而将民用房作为临时商用房的主体是启***医院,能否取得上述政府出具文件并非***远分公司的义务,故启***医院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工程合同书》并要求***远分公司退还工程款,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启***医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法[2016]221号}第三部分关于“裁判主文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便于执行”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广州市启***医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10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060元,均由广州市启***医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