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泓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泓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东福置业(山东)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03民初6735号
原告:山东泓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侯友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燕,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福置业(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槐荫区。
原告山东泓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福置业(山东)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泓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山东泓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