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执保3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莱芜连云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牛泉镇南宫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6859456475。
法定代表人:高龙举,经理。
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舜耕路28号舜耕国际会展中心西侧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568130000J。
法定代表人:侯友超,经理。
申请人莱芜连云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22)鲁0116执保32号保全裁定书,冻结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现莱芜连云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莱芜连云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查封。
审判员 陈文堂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玄文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