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6诉前调7779号
申请人:莱芜连云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牛泉镇南宫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6859456475。
法定代表人:高龙举,经理。
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舜耕路28号舜耕国际会展中心西侧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568130000J。
法定代表人:侯友超,经理。
申请人莱芜连云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莱芜连云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保函作为担保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莱芜连云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文堂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郝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