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泓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921执保344号之二
申请人:***,男,196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申请人:***,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宁阳经济开发区。
被申请人:***,女,1967年3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宁阳经济开发区。
被申请人:山东泓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天桥镇大刘村53号。
本院于2019年4月3日作出(2019)鲁0921执保34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5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现因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告采取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5000元或者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