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泓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921执保344号
申请人:***,男,196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申请人:***,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宁阳经济开发区。
被申请人:***,女,1967年3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宁阳经济开发区。
被申请人:山东泓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天桥镇大刘村5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19)鲁0921民初1173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5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