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921民初1173号
原告:***,男,196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告:***,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宁阳经济开发区。
被告:***,女,1967年3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宁阳经济开发区。
被告:山东泓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天桥镇大刘村53号。
原告***与被告***、***、山东泓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协调好为由,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2元,诉讼保全费370元,共计6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