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0281执保243号
申请人:湖南中架优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经济开发区标准厂房三期三号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李勇,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华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菏泽市牡丹区西安路华西街。
法定代表人:杨安贵。
申请人湖南中架优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华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的(2022)湘0281民初153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华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71931.79元或查封、冻结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本院依法作出如下执行保全行为:
1、轮候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华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共计0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5月27日至2023年5月26日止;
2、轮候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华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040××××2961账户存款,冻结期限自2022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
3、轮候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华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路支行3080××××0954账户存款,冻结期限自2022年6月2日起至2023年6月1日止。
本院认为,(2022)湘0281民初1538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湘0281民初1538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保全完毕,予以结案。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财产保全的书面申请。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