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91执187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菏泽开发***建材经销处,住所地:菏泽经济开发区佃户屯办事处***。
经营者:***。
被执行人:山东华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西安路华西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居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路52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菏泽开发***建材经销处与被执行人山东华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居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1791执18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为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