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91执18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菏泽开发***建材经销处,住所地:菏泽经济开发区佃户屯办事处***。
经营者:***。
被执行人:山东华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西安路华西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居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路52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对中居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保全处理。现该案件已转入执行阶段,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执行中居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中居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622386.8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为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