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东地标建设有限公司、红安县瑞通塑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73民初1253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1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谌杰君,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地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东纵路111号愉景东方威尼斯广场写字楼第四层第409、410、411号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红安县瑞通塑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杏花乡培城社区胡家湾开发房西3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广东地标建设有限公司、红安县瑞通塑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黎筱敏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