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304民初2334号
原告:淄博市博山晨光建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八陡镇黑山前。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隆元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潍高路与永乐路交叉口。
原告淄博市博山晨光建材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隆元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市博山晨光建材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8.00元,减半收取计1264.00元,诉讼保全费1120.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焦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