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鲁0705民催6号
申请人山东隆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驻所地寿光市洛城街道企业总部群25号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山东隆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于2021年4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持有的号码为3130005144459845,出票日期为2020年11月27日,到期日为2021年5月26日,票面金额为50000元,付款行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出票人为潍坊铭鑫置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潍坊上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持票人为山东隆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隆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山东隆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健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