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隆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隆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某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执保1762号
申请人:山东隆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洛城街道企业家总部群2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098059034B
法定代表人:马兆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8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申请人山东隆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已经生效的(2022)鲁0391民初4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价值310670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人申请对其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网络资金31067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洁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