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隆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隆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东华水泥有限公司淄博万华分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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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执保162号
原告:山东隆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洛城街道企业家总部群2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098059034B。
法定代表人:马兆永。
被告:山东东华水泥有限公司淄博万华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开发区卫固镇傅山村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78422183E
法定代表人:孙珂。
被告:山东东华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龙泉镇圈子村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66662681Y
法定代表人:李清文。
被告:吴玉涛,男,1978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隆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东华水泥有限公司淄博万华分公司、山东东华水泥有限公司、吴玉涛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山东隆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山东东华水泥有限公司淄博万华分公司、山东东华水泥有限公司、吴玉涛名下的银行存款3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
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隆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申
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山东东华水泥有限公司淄博万华分公司、山东东华水泥有限公司、吴玉涛名下的银行存款350000元。
二、如被告山东东华水泥有限公司淄博万华分公司、山东东华水泥有限公司、吴玉涛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35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凡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田春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