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02民初7394号
申请人:山东聚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中华路与人民路交叉口西北角开发区园林管理处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裴惠义,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西安路**。
法定代表人:陈灿豪,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聚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弘公司)与被申请人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聚弘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1800万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聚弘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菏***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查封期间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聚弘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延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郭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