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聚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森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681执保114号 申请人山东森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道办事处**五路与黄山五路交叉口东3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MA3D31P7XY。 被申请人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开发区中华路与人民路交叉口西北角开发区园林管理处办公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F2MKR5X。 被申请人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陶区分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定陶区滨河办事处青年路定陶游泳馆3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7MA3QF32L0N。 被申请人来新河,男,196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定陶县。 申请人山东森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来新河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陶区分公司、来新河的银行存款45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权。财产保全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在45000元的范围内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森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陶区分公司、来新河的银行存款45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起止时间见本院相关法律文书。) 案件申请费470元,由山东森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韩 丹 附: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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