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环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环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锡金季来温室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4466号之一 原告:南京环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793737036E,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漆桥街道漆桥西路5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无锡金季来温室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MA27F2RY4J,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金山北科技产业园C区1-7-35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环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金季来温室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南京环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南京环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为由,书面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环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595元,由南京环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薛 雨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