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4466号
申请人:南京环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793737036E,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漆桥街道漆桥西路5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无锡金季来温室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MA27F2RY4J,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金山北科技产业园C区1-7-35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南京环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金季来温室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南京环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金季来温室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环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金季来温室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薛 雨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