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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3民初13272号
原告:***,男,1957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纬一路170号,身份证号码:3701031957********。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济南历下***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华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三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山东众***(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鲁能亘富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秀城十二区商业综合体1-901。
法定代表人:强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商贸有限公司、山东鲁能亘富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淑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