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祥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陕建丝路(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422执356号
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祥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陕建丝路(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祥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建丝路(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4民终26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建丝路(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祥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泾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10万元及利息,加倍履行迟延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400元,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移交至本院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1400元作为本案执行费,申请人书面表示被执行人已私下将案件款、诉讼费、利息等履行完毕,并同意案件执行完毕、案结事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陕04民终269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于2024年3月28日结案。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