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建丝路(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祥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陕建丝路(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423执16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祥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众致(国际港务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众致(国际港务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建丝路(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强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祥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建丝路(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生效的(2023)陕0423民初848号民事判决书,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生效的(2023)陕04民终2694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00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224元,本案执行费1400元。执行过程中,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17日作出了(2024)陕04执监2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行的(2023)陕04民终2694号民事判决书指定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行;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收到裁定后本院已将相关案卷移送至三原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2024)陕0423执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