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市政开发有限公司

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平潭市政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28民初5165号
原告: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工业路**。
法定代表人:李云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惠明,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潭市政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楼**-1/div>
法定代表人:唐俊,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潭市政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原告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庭外达成和解,双方纠纷已解决,不再有争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980元,减半收取计8990元,由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叶 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施琳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