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市政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28民初2640号之一
原告:**,男,199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委托代理人欧和伟,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
被告:许晓桦,男,198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被告:平潭市政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5号楼22层-1。
法定代表人:唐俊,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迪、王荧,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许晓桦、平潭市政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6元减半收取计2753元,财产保全费1923元,均由**负担。
审判员  林卫国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游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