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432执3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京因泰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广福。
地址南京市江宁区。
被执行人河北庆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维。
地址石家庄长安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冀0432民初5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河北庆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河北庆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的存款85765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志清
审 判 员 睢海明
审 判 员 张颖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高 超
书 记 员 张宏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