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302执恢545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因泰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宁区天元东路52号。
被执行人:鞍山启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千山路153号。法定代表人:叶舰,总经理。
被执行人:叶舰。
南京因泰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鞍山启阳贸易有限公司、叶舰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302民初19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件号为(2016)辽0302执921号、(2018)辽0302执恢151号,后本案被终止本次执行程序。
后本案恢复执行,执行案件号为(2021)辽0302执恢545号。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卡,余款经查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302民初19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冰
审 判 员 金 石
审 判 员 董诗旗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马梦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