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83民初6904号
原告:南京因泰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翊***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翊***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祥山大街216号。
法定代表人:李云岱,经理。
原告南京因泰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南京因泰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因泰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因泰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1元,由南京因泰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李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