皓耀时代(福建)集团有限公司

***、皓耀时代(福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终29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WANGWEIHANG),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美国国籍。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凤燕,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皓耀时代(福建)集团有限公司(原为福建海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甘蔗街道滨江西大道68号A2地块酒店、商务办公(现:茂御酒店)A2地块酒店、商务办公29层2915办公。

法定代表人:吴梅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煌英,福建闽榕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皓耀时代(福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9)闽0104民初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9)闽0104民初1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09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林智远

审 判 员 谢 芬

审 判 员 易 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吴文俊

书 记 员 陈 钰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