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圣地公路工程监理咨询中心

***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828财保117号 申请人:***,女,200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兼***法定代理人:***,女,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男,1973年2月7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山东省圣地公路工程监理咨询中心。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省圣地公路工程监理咨询中心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提出因被申请人可能转移财产,如不立即进行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山东省圣地公路工程监理咨询中心名下的鲁H×××**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以30000元的现金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山东省圣地公路工程监理咨询中心名下的鲁H×××**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 查封地点:金乡县122事故停车场。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高 松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