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鑫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衡阳市雁峰区立新村建筑材料租赁中心与***、***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06民初390号
原告:衡阳市雁峰区立新村建筑材料租赁中心,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岳屏镇兴隆村第七村民组。
经营者:王操义,男,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京,湖南天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告:***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金鹏路19号5栋119室。
法定代表人:李民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衡阳市雁峰区立新村建筑材料租赁中心(以下简称立新建材租赁中心)与被告***、***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立新建材租赁中心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立新建材租赁中心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阳市雁峰区立新村建筑材料租赁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9,952元,减半收取4,976元,由原告衡阳市雁峰区立新村建筑材料租赁中心负担。
审 判 员  陈恩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钟亚芝
代理书记员  肖倩玉






校对人:钟 亚 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