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睎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睎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981民初2038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4月6日出生,高州市人,住**省高州市云潭镇丰文垌尾村34号。身份证号码:440************7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盛武,**法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燕,**法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晞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
法定代表人:吴某1。
原告***诉被告**晞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晞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撤回对被告**晞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德富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关玉婵
速录员  黄 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