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282民初524号
原告:***,男,196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红,南雄市澜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广东拓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南雄市全安镇国道323线全安段红绿灯往珠玑方向约200米首层。
原告***与被告广东拓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06.11元,减半收取计303.0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魏修文
人民陪审员 高 英
人民陪审员 朱秋云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