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民初3760号
原告:***,男,199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男,198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被告:山东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天元尚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诉被告**、山东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天元尚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通知其交纳诉讼费用后,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叶 凡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王业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