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山某某土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8723号
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利民东路7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7月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山东省阳谷县。
被告:山***土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东路星美城市广场3号楼1611商铺。
主要负责人:***,总经理。
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山***土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因与被告已和解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