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18068号
申请人:广东中城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番禺大道北1261号1001之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U6JB6Y。
法定代表人:苏伟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双,广东敏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蓉,广东敏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490号龙溪综合楼81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JQHE4P。
法定代表人:蔡慧炫。
被申请人:蔡庸富,男,198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被申请人:蔡慧炫,男,198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大道中富汇居办公楼3号楼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5441212XG。
负责人:何丽。
申请人广东中城泰建设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蔡庸富、蔡慧炫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蔡庸富、蔡慧炫的银行存款261641.44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蔡庸富、蔡慧炫的银行存款261641.44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828.21元,由申请人广东中城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邱靳文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文丁辉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18068号
申请人:广东中城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番禺大道北1261号1001之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U6JB6Y。
法定代表人:苏伟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双,广东敏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蓉,广东敏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490号龙溪综合楼81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JQHE4P。
法定代表人:蔡慧炫。
被申请人:蔡庸富,男,198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被申请人:蔡慧炫,男,198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大道中富汇居办公楼3号楼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5441212XG。
负责人:何丽。
申请人广东中城泰建设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蔡庸富、蔡慧炫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蔡庸富、蔡慧炫的银行存款261641.44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蔡庸富、蔡慧炫的银行存款261641.44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828.21元,由申请人广东中城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邱靳文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文丁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