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605民初18068号之一
申请人:广州卓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龙溪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JQHE4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归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术君,广东归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中城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番禺大道**1001之壹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U6JB6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敏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敏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何骋。
广东中城泰建设有限公司诉广州卓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炫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卓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受理,并决定与本诉合并审理。申请人广州卓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中城泰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卓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中城泰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广州卓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zdqz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