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5302民初673号之一
原告:云浮市四周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浮市云城区世纪大道中2号。
法定代表人:谭亚养。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隆杰,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中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浮市云城区金山大道156号二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苏子朋。
原告云浮市四周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中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云浮市四周能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以被告已向其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浮市四周能源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向其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成立,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浮市四周能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合共3920元(该款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云浮市四周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帼斐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雅欣